2019年3月3日20时30分许,原告郭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在永兴县银都大道橙乡路誉诚桃源路段与被告人许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中,原告郭某、邓某(另案处理)受伤,两车受损。
警方认定,此次事故中,许某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邓某不负责任。郭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中断闭合性横性骨折、鼻骨骨折等。经鉴定,郭某构成拾级伤残,邓某构成玖级伤残。
被告许某所驾驶的小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额100万,含不计免赔)。原告郭某、邓某均系农村户籍,事故发生时系永兴某乡镇中学学生。原告在住院期间,保险公司为其垫付2000元,另一伤者邓某所受损失约40万元。
法院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郭某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拾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73396元(36698元/年×20年×10%)。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10.6万余元。
如果按照原有标准,在湖南省,城镇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约为农村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的约2.6倍,持农村户口的郭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28186元。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从今年12月9日起,郴州市两级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按照上述《意见》,从12月9日起,郴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郭某的案子成为郴州市开展该项试点工作后,判决的第一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件。据悉,该案也是全省首例。
“以统一标准确定伤残赔偿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对破解‘同命不同价’的人伦困局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主审法官曹世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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