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局已于日前发布《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
《通知》要求,中选药品(指选择湖南省为供应省份的中选药品,下同)企业应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于12月17日前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完成配送企业的选择确定。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中选药品在我省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5家(5家配送企业中负责每个市州的配送不超过3家),且至少有1家具备基本覆盖全省配送的能力。
各地医保部门要在12月24日前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包括已报送采购量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协议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价格、约定采购量与中选药品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各医保统筹地区要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专项采购预算,医保基金要在各市州统一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相关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在收到医保预付款20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拨付至中选药品配送企业,要严格按照医保文件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结算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中选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结算药款。
《通知》明确,相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必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完成采购、配送、入库的全部流程,并按规定执行网上在线结算,严禁网外采购。对中选药品,严禁再次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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