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的《中共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公布了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党委巡视整改情况。
此前,根据山西省委统一部署,2019年9月8日至12月8日,山西省委第八巡视组对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党委进行了巡视,随后于2020年1月3日向该集团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通报》提到了山西出版传媒集团针对“集团被骗1亿元理财案未了结”问题的巡视整改情况。截至目前,该问题因客观因素制约尚未完成,需进一步整改。
案件已进入财产执行阶段
针对“被骗1亿元理财案”,上述《通报》称,山西出版传媒集团已采取了4方面的措施:
1.集团理财被骗案发生后,集团党委责成集团纪委成立调查组,对造成重大潜在损失的责任问题展开全面调查核实,查明了集团被骗的真实经过,根据调查结论,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2.向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报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资亿盛通公司相关责任人被判刑,该案已进入财产执行阶段。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返还财产时间无法确定。集团工作人员努力推动案件办理,但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法院对此案的执行尚无实质性进展。
3.向资亿盛通理财产品担保人邯郸猎人行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河北省高院判决我集团胜诉,但猎人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逃,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4.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太原当地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已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刑事判决,太原市公安局予以结案。
《通报》称,下一步整改措施:
1.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与北京西城法院、河北省高院等司法部门联系沟通,紧密跟进案件执行情况,紧盯紧催,努力督促案件推进,尽最大努力为集团挽回损失。
2.加强与集团办案律师的沟通衔接,征求意见建议,积极采用法律手段,尽快推进案件进展。
3.集团党委定期听取案件汇报,加强统筹谋划和工作指导。
4.举一反三,全面吸取案件教训,严格执行《集团银行存款及资金理财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规范理财工作流程,严把财务关口,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通报》明确了整改该问题的责任领导(胡彦威、荆作栋)、责任部门(资产财务部)以及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被骗1亿元理财案”始末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两份刑事判决书曾详细披露了山西出版传媒集团“被骗1亿元理财案”的具体情况。
2018年9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公布的《邝建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邝建英担任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在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新南一条9号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兴业银行太原分行对公客户经理沈某为该公司介绍理财产品,被告人邝建英违反《山西出版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未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未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核与考察的情况下,与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额为1亿元的《资亿基金合伙协议》、《资亿基金股权回购协议》,并安排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向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先农坛支行账户转款1亿元。
2014年3月、2014年9月,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人民币1100万元。2014年9月25日合同到期,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收回本金人民币8900万元,造成该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8900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判决书介绍,邝建英,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1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邝建英担任国有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在运用公司资金投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损失8900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邝建英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另据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发布的《李艳艳、张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西出版传媒集团“被骗1亿元理财案”与李艳艳有关。
判决书介绍,被告人李艳艳,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蒲县,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逮捕。
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陈瑾伙同张佳等人以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为名,以投资合伙企业、到期后还本付息或回购股权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3年9月,经陈瑾、张佳推介,被告人李艳艳同意以其提供的《资亿基金合伙协议》、《资亿基金股权回购协议》等资料吸收资金。
2013年9月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为获取高额提成,被告人李艳艳提供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亿基金合伙协议》、《资亿基金股权回购协议》等合同文书给沈某,由沈某利用其在兴业银行太原分行担任对公经理的工作便利,以投资合伙企业、到期还本付息、回购股权的方式,向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资金。
2013年9月25日,在太原市迎泽区,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一亿元。2013年9月25日,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给被告人李艳艳支付提成款人民币900万元。2014年3月25日、9月23日,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人民币1100万元。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艳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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