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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借媒体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2020-10-21 12:16:11来源:尹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阅读:0标签: 媒体  身份  进行  敲诈勒索  终身  新闻采编

文章导读
两人因不良行为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据中国记者网显示,今年第三季度,国家新闻出版署先后下发关于将李保民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决定书,以及对张锦瑞行政处罚决定书,持续严厉打击利用记者身份实施敲诈勒索,滥用新闻采访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中国信息报社于2015年4月为李保民申领新闻记者证,2018年7月,李保民因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根据中国信息报社申请,李保民新闻记者证已被注销。关于将李保民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的决定书显示,李保民以中国信息报社记者身份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违反了《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其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张锦瑞一直作为企业观察报社记者从事采编活动。2017年9月,张锦瑞利用该报社记者身份,以曝光煤矿的违规生产为由相威胁,向煤矿索要财物。

2019年4月,张锦瑞因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9年7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犯敲诈勒索罪作出终审裁定。对张锦瑞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张锦瑞利用企业观察报社记者身份实施敲诈勒索,滥用新闻采访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另据中国记者网显示,今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已对李保民、张锦瑞所属中国信息报社、企业观察报社分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中国信息报社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致使报社记者李保民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给予中国信息报社警告,处1万元罚款。

企业观察报社未严格管理新闻记者,致使张锦瑞滥用新闻采访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观察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暂停核发该单位新闻记者证。

至此,今年前三季度,国家新闻出版署共下发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华夏时报社、祖国杂志社、陕西农村报社、中国信息报社、企业观察报社5家新闻单位,以及来自华夏时报社、祖国杂志社、陕西农村报社、企业观察报社的5位人员,其中3人被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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