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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王珞丹成被执行人,拖欠工程款近31万

2021-10-22 17:30:30来源:观察者网阅读:0标签: 王珞丹  工程款  王卫星

文章导读
演员王珞丹成被执行人,拖欠工程款近31万...

据企查查消息,近日,演员王珞丹因拖欠工程款成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近31万。

企查查今日(10月22日)变更的王珞丹动态显示,10月20日,王珞丹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京0114执12123号,执行标的为30.96万元。

关联案件为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卫星、王珞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而此案早在2019年就已开庭审理。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王珞丹购买的北京昌平区某别墅进行改造,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父亲王卫星代表王珞丹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及双方协商的结果,如约履行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工程的价款总计为156.43万元,被告陆续付款55万元,欠工程价款为101.43万元。

工程完工后,原告催促被告组织验收,但被告迟迟不组织验收。工程完工后的2014年5月及6月,原告将工程项目结算确认单发给王卫星,但王卫星均未回复。2014年8月,见王卫星及王珞丹一方没有就价款有任何反应,原告派人到施工的温哥华森林北郡讨要工程价款。双方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报警,也未能协商解决。2015年原告派人又去施工的某地讨要工程款,被告均未现身,物业报警被警察劝走。因原告不知被告的详细身份证信息,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直到2017年终于查到王珞丹和王卫星的身份证情况,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01.43万元。

对此,王珞丹辩称,自己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王卫星因不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以王珞丹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即昌平区某别墅,王卫星是实际出资购房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王珞丹无关。2012年王卫星购买涉案房产时,因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条件,当时以其女儿名义购买了涉案房产,所有购房款均是由王卫星转账支付给开发商的。后王卫星将其实际购买的涉案房产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王卫星是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工程施工,而并非是代表本人进行工程发包。因此,原告在起诉书中描述的部分事实不属实。

2. 王卫星购买涉案房产后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并且支付了与涉案房产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水费、电费、取暖费等一切费用。

3. 工程施工合同是王卫星与豪雅公司签订,上述二者是合同的相对方,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纠纷与王珞丹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卫星与王珞丹系父女关系。王珞丹与案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法院认为,关于诉争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因涉案房屋的买受人是王珞丹,且王卫星、王珞丹提交公证书中亦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证据保全,至于购房时王卫星是否有出资或者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王珞丹作为涉案房屋的受益人,亦应该承担相应的支付工程款责任。

2019年11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裁判,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卫星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王珞丹、王卫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6万元等。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卫星2013年6月19日交付的洽商工程款10万元,并支付王卫星工程修复费用约8.47万元。

不过,之后王珞丹、王卫星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2月3日立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而根据裁判结果,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王珞丹,1984年1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2005年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本科, 因主演赵宝刚导演的青春偶像剧《奋斗》、《我的青春谁做主》而走红。在2009年4月的“80后新生代娱乐大明星”评选活动中,王珞丹与黄圣依、杨幂、刘亦菲被评为内地新“四小花旦”。2010年,王珞丹担当第八届金鹰奖金鹰女神。2013年王珞丹凭借电影《搜索》获得第29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女配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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