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陆续作出修改。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至关重要。
近日,浙江省政府发文,对16年前发布的《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稳定低生育水平”等内容被删除,“双女户”也纳入计划生育奖扶对象。
根据《关于农村“双女户”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公告》显示,对符合条件的“双女户夫妇”,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2022年1月4日,浙江省政府官网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称,“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3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修改后继续有效。”
其中,要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中“人口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省人口计生委”修改为“省卫生健康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社保部门”;删去第一自然段中的“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删去第一部分中的“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将第二部分第一点第3小点中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修改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也就是说,农村“双女户”家庭也成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
原文件第二部分第一点明确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经过此次修改后,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变为:“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的奖励扶助标准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而据浙江多地发布的《关于农村“双女户”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公告》显示,浙江已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双女户夫妇”,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根据文件,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两个女孩;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022年年满60周岁;
5.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由于农村的各项保障体制比较薄弱,只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父母逐步进入老年,生产和生活面临困难,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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