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强调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时隔不到一年,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指出要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再次强调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将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降低家庭教育开支。
2017年国家卫健委组织的“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显示,20-39岁已生育一孩的妇女不想生育二孩的排前位原因是“经济负担重”和“没人带孩子”。2019年国家卫健委组织的“全国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表明,0~3岁孩子母亲“最想获得的育儿支持或福利”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有便捷的托儿所/托育服务”和“发放托育津贴”。我们看到,在育儿成本持续升高、家庭经济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已成为优化生育政策、建立友好型生育环境的重要内容。
一、家庭生育的高成本是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
众所周知,在低生育率背景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提升生育率方面都困难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生育率的变化多是外生因素所导致。这些外生因素是多重的,既包括政治、文化因素,也包括经济因素;其关系也是复杂的,仅就生育和经济关系而言,有生育率变动的宏观经济分析,主要研究经济增长、经济周期、经济发展、经济长波和生育率的关系;也有生育率变动的微观经济分析,主要从家庭人口经济学的角度开展生育率研究,如孩子生产的成本-收益分析、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孩子数量-质量替代理论等。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就是从微观成本-收益视角来分析的,这里讨论的成本,多是直接成本。
目前,生一个孩子的直接成本从几千到上万元不等。如果是高危育龄人群,生育成本会大大提升。特别是对于“生育力不足”人群,如果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往往花费更高。以试管婴儿为例,医疗费用涵盖夫妻双方身体检查费、促排卵药物费、取卵手术费、实验室胚胎培养费、验孕费以及剩余胚胎冷冻费等。我国常规试管婴儿一个周期大约需3-4万元,如果需要反复多次治疗,费用更多。
养育成本上,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公共普惠性托育服务缺乏,而市场化托育成本远高于其他年龄段教育成本,大约是学前教育的2倍,是小学和初中的1.5倍。导致人们对托育机构望而却步。2016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针对城市家庭托育服务需求的调查发现,城市3岁以下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接受正式照顾的入托率仅为4.1%,远低于欧盟一些发达国家25-50%的入托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孩子的质量,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教育支出成为家庭的巨大负担。家庭教育成本中的校外费用体现在父母为孩子报名各式各样的补习班、兴趣班等,校内费用包括购买学区房、支付择校费等。据中国教育追踪调查( CEPS)数据,2014年全国课外辅导班的家庭支出均值已达 2268 元/年。
对育龄人群来讲,尤其是流动的育龄人口,高房价也是他们少生育或不生育的重要因素。一项基于2014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分析显示,房价上涨对生育决策有更大的挤出效应,房价每上涨1000元,生育一孩的概率降低1.8-2.9%,生育二孩的概率降低2.4-8.8%。初次生育年龄上,房价每上涨1000 元,初次生育年龄提高0.14-0.26年。
二、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基本路径
(一)减轻生育能力不足群体负担,将辅助生殖治疗费用纳入医保范畴。
如前所述,相对于一般正常的育龄夫妇,采取辅助技术生育的夫妇经济负担更重。政府应将辅助生殖检查、治疗相关费用按比例纳入医保范畴,解决他们一部分家庭生育负担。另外,也可加快探索建立孕育保险制度,将低收入不孕不育患者群体纳入社会保障,有效保障每个个体生育权。
(二)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减轻流动人口住房负担。
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人户分离人口接近5亿人,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为1.17亿人,流动人口为3.76亿人。这些人口多处在育龄阶段,但高房价压力影响他们家庭生育意愿。在坚持房住不炒原则下,政府应在人口流入集中的大城市,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切实帮助流动人口缓解住房压力。
(三)推进托育体系和幼儿园发展,规范校外辅导培训机构。
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依托社区,向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不同家庭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在此基础上,逐步将托育和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通过税收补贴、育儿补贴、假期补贴等多种福利举措增加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同时,政府应对校外各种辅导培训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对收费、教育质量开展监督。
(四)实现税收制度与生育政策配套,实行激励生育的税收政策。
国家可通过税收这个“有形之手”,承担部分养育成本。建立个人或家庭为课税单位的选择性模式;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定额计算方式转变为实际费用扣除方式,依据子女数量构建差异化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可依据子女数量构建“阶梯式”的房产税免税面积计算方式。进一步降低家庭生活用品的增值税税率,将育儿用品纳入增值税免税范围等。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与心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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