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有网民反映花园桥地铁站一男子故意裸露下体,引发网友关注。
4月13日,北京公交警方发布情况通报。
经调查核实,7日,辛某(男,32岁)在地铁6号线花园桥站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目前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请及时报警,警方将依法严厉打击。
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等,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对此,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解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1、2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行为人在公共场合裸露隐私部位的行为,一般不涉及的刑事犯罪,但肯定是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会处以行政拘留。
如果由于裸露行为,造成了其他恶劣结果就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如有市民遇到类似情况,请保留好证据,录像,在确认自身安全后,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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